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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由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批准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服务管理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行政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聘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按省、市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于15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对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实行宏观调控。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半年对辖属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定期调查统计。各用人单位每年年终将次年需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对用人单位本年度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工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合作,优先招用经过培训的外来务工人员。

  用人单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招工简章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函。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使用电子网络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公益性劳务招聘会,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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