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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责任,负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服务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机构建设,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核拨。

  第六条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任何义务。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章 劳动就业事务管理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凭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续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婚育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现暂住地址或者拟暂住地址);

  (二)就业情况;

  (三)居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岗位技能资格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没有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未能提供的,用人单位不得招聘雇用。

  第十条 收到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和居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5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负责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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