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系指没有本市户籍,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和出租屋人员居住证,做好农民工积分入户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各级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和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的核拨。
工会组织负责民营企业工会建设,吸纳更多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房管部门负责公有房屋出租的登记和管理,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