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水河〔2010〕1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省钱塘江管理局: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提高河道堤防维修养护技术水平,切实使用好各级财政的维修养护资金,充分发挥河道堤防的综合效益,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工作,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河道管理总站。
联 系 人:何 斐;
联系电话:0571-87826565;
电子信箱:hefei@zjwater.gov.cn。
二○一○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
目次
1 总 则
2 检查和观测
2.1 一般规定
2.2 检查分类
2.3 检查内容和项目
2.4 观测
2.5 检查报告
3 维修养护
3.1 一般规定
3.2 土方养护
3.3 堤顶维修养护
3.4 堤坡维修养护
3.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附录A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记录表
堤防工程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一)
堤防水闸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二)
堤防(水闸) 工程检查记录表(表三)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汇总表(表四)
附录B 堤防(水闸)工程观测记录表
堤防(水闸)工程沉降量观测记录表(表一)
水位观测记录表(表二)
堤防裂缝观测记录表(表三)
附录C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报表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期报表(一)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记录表(二)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堤防工程安全,根据《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的堤防工程是指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防洪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包括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0.3 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是对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大修和抢修。
日常维修养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整洁和正常运行。
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
1.0.4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一~四级堤防工程,五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1.0.5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由专职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堤防由专用单位负责。
1.0.6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除符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和观测
2.1 一般规定
2.1.1 堤防工程检查包括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可通过目视、耳听、手摸等和必要的工具及仪器进行;内部检查视需要可采用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
2.1.2 堤防工程的检查应按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对工程的缺陷和损坏做好记录,对异常损坏部位应有详细记录和说明,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
2.1.3 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均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名,经审核后,归档保存。堤防与沿堤水闸检查记录表表式参见附录A表(一)至表(四)。
2.1.4 堤防工程观测应定期进行,观测资料应保持完整性和延续性,并及时整理归档。
2.2 检查分类
2.2.1 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
2.2.2 日常检查:非汛期每周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次数。
2.2.3 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分别进行定期的全面检查。
2.2.4 特别检查:遇灾害性天气引起暴雨洪水、河道高(超警戒)水位等或突发性事件,均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
2.2.5 专项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和堤防工况变化情况也可提出专项检查。
2.3 检查内容和项目
2.3.1 检查内容:堤防工程是否完好整洁,有无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等。
2.3.2 检查项目:堤防(包括堤身、堤顶道路、防浪墙、护坡、堤脚、护堤地、防护林等)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包括护坡、护脚等)检查、交叉建筑物(包括穿堤涵洞、泵站和跨河桥梁、管道)检查、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渠、涵管)检查、管理附属设施(包括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防汛道路、里程碑、界墙[桩]及宣传标志牌等)检查、管理和保护范围检查等。
2.3.3 堤防检查包括:
(1)堤身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护坡草皮等是否整齐、生长良好;
(2)堤身有无冲沟、塌陷、裂缝、洞穴、渗漏和滑坡等现象。发现堤身漏水、湿坡、管涌、跌窝等现象必须分析原因;
(3)堤身有无明显沉降变形,堤顶是否积水;
(4)防浪墙结构是否完好;
(5)堤顶面、临水侧护坡面、背水侧护坡面、戗台面护面结构有无破损,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
(6)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是否完好;
(7)堤脚等结构是否完好,基础有无淘刷下沉;
(8)护堤地高程和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有无被侵占、浸水、破坏现象,边埂有否损坏;
(9)堤身与涉堤交叉建筑物结合部位是否完好;
(10)堤防防护林生长是否良好。
2.3.4 堤岸防护工程检查包括:
(1)护岸工程(包括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与其他型式护岸工程)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砌石等结构外观是否完整,有无裂缝、松动、破损、缺失、坍塌等现象;
(2)护岸工程下部护脚、墙基(抛石、石笼、沉排、土工织物枕、模袋混凝土块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块体等)有无塌陷、裂缝、洞穴、淘刷等现象;
(3)墙式护岸墙体的排水孔有无杂物阻塞现象,排水是否有效;
(4)堤岸生物防护的灌木、草皮有无缺失、生长是否良好。
2.3.5 交叉建筑物检查包括:
(1)水闸、泵站的墩墙(含边墩)、岸翼墙、胸墙、底板(含溢流面)、涵洞(管)等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漏、损坏等;浆(灌)砌石(条料石、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等)有无变形、松动、破损、勾缝脱落等;
(2)水闸、泵站基础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等;
(3)水闸、泵站防渗工程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
(4)水闸护坦和消力池等消能防冲设施有无裂缝、塌陷、损坏等;
(5)闸门和启闭机房结构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开裂,漏水是否严重,启闭是否自如;
(6)水闸、泵站等与堤身结合部位是否完好,有无出现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降等;
(7)桥梁、码头、道口、管道等跨堤、穿堤、临堤等设施是否影响堤防工程正常运行,结合部位是否完好,有无沉陷、开裂和渗漏等。
2.3.6 排水设施检查包括:
(1)排水沟、渠、涵管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塌陷现象;
(2)排水沟、渠、涵管是否畅通,沟、渠、涵管内有无淤积和杂草。
2.3.7 管理附属设施检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