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59号)、省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41号)和省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涉企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工作应当围绕切实简政减负,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的目标,重点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规范性文件,要将清理工作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