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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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