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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等关于做好2011年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和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推进大会精神,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根据市领导要求,我市继续开展2011年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

  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64号)规定的创建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评审办法,评选出本区县(行业)2011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选推荐和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筛选100个左右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复验事项和评审程序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7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名额分配和推荐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其所属市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部分中央在京企业的名额分配和部署工作;市出租汽车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出租汽车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推荐程序

  (一)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推荐的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原则上需从各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中产生,由区县(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推荐申报。

  (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须经该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核后,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推荐申报。

  (三)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部分中央在京企业整体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直接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四)非市国资委所属的市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其它中央在京企业整体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直接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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