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上报州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力以赴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自治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通报。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事发地卫生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自治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自治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自治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