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报告,在2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
3.3.4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
(5)行使职责的县卫生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6)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7)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所、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报告时限要求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6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并估算经济损失。
3.3.7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力以赴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