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加强日常监管
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危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可能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严格通报制度
3.2.2.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2通报方式:
(1)自治县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初步分析、判断为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通报;
(2)县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自治县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到自治州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卫生局要及时通报自治县相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州有关部门。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卫生局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防控
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自治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卫生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卫生局,并向自治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卫生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事故报告制度
县级卫生局应当按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的报告程序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