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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吉林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对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实施就业帮扶的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吉林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对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实施就业帮扶的意见
(吉人社联字〔201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做好帮扶困难群众、帮扶困难党员、帮扶薄弱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吉发〔2011〕18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以下简称城乡“双困”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就业帮扶,使全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得到积极就业政策扶持;使全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得到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为每一名有培训愿望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每年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全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得到小额担保贷款;使全省就业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的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人均收入增长幅度。

  二、帮扶范围

  (一)城镇“双困”人员:指本地城镇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没有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

  (二)农村“双困”人员:指本地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没有实现转移就业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

  三、完善就业扶持政策

  (一)积极扶持城乡“双困”人员自主创业。各地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制定创业项目计划书,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困”人员。对有创业要求和创业能力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解决其开业和资金周转问题。继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乡“双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其开业后的经营负担。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乡“双困”人员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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