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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八)罚没收入在500000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0元;

  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比例确定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500元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书面奖励意见,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县级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按年度核拨。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由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或指使亲属、朋友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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