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对本级审批或实施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信用信息公开时要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
(三)明确主体、各负其责。坚持“谁生产、谁发布”、“谁主管、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发布;项目招投标信息由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的安全信息由安监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信息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
三、主要工作
(一)利用自治区统一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按照“统一模板、分户设置”的思路,依托地县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位置开设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通过链接、整合数据,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一站式”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二)集中采集、发布信息并持续进行更新维护。各有关部门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对照信息公开目录和内容,首先对2011年新开工项目信息、2010年以来开工的项目信息进行公布;对2010年以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出让信息进行公布;同时,在信用信息公开栏中,对本地注册、备案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进行公开,特别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对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和服务。
(三)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积极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布结果,逐步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等级转化,便于地区、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积极推进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建设,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工商部门、金融系统等部门管理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四、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