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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修订)

  5、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6、血液制品。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普通病房单人间;
  5、膳食费;
  6、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要求,由县合管中心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安排当年健康体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积极鼓励本县农业户口常年在外务工及季节性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务工期间因患疾病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给予正常补偿,但必须出具用人单位或派出单位证明。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乡两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中的基金管理使用及补偿情况;审计部门将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审计合作医疗财务帐目及补偿情况,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门诊与住院补偿费用、人次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会同卫生、财政、审计部门人员组成督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情况及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由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对于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罚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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