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五)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六)参合农牧民发生交通事故,无理赔方的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有效证明及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比例予以补偿
(七)农牧业生产作业意外造成的外伤,提供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比例予以补偿。
(八)参合农牧民需要转诊时,实行逐级转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转诊的,补偿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九)参合农牧民在疆内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按45%补偿。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