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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七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

第八章 补偿比例及范围

  第十八条 补偿模式: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第十九条 报销程序:在自治区、地区、县、乡(镇)和村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患者,其门诊补偿、住院补偿的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暂行办法》(新卫农卫发[2009]37号)的相关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先行垫付,垫付资金经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对暂不具备垫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合人员的就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全额支付,出院后将结算发票、用药清单、出院证明、转诊证明送交所在乡(镇)卫生院,按照费用明细清单逐笔录入计算机进行初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后补偿。
  第二十条 补偿办法:
  (一)门诊
  普通门诊医药费: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单次处方费用按比例补偿,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按35%补偿,乡(镇)级按35%补偿,县级按20%补偿,检查费按20%补偿。
  一般诊疗费:补偿对象为参合农牧民,补偿机构为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为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补偿方式及标准:按照“单次补偿、累计封顶、总额控制”方式进行补偿。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合作医疗补偿7元,参合农牧民自付1元。年度内每人累计补偿封顶额为200元。补偿范围内的项目不再单独收取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门诊平均处方费用,其中:村级控制在20元以内、乡镇级35元以内、县级55元以内。
  慢性病门诊:
  1、病种:肾功能衰竭、结核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精神病、高血压Ⅱ期、冠心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共计13种。
  2、认定程序:
  (1)患上述病种疾病的参合农牧民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同时提供地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
  (2)慢性病人每年进行一次年审,由各乡(镇)卫生院初审确认将申请资料上报县合管中心,经县合管中心复审、登记备案发放慢性病就诊卡后,方可享受慢性病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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