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参合农牧民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凭农村合作医疗卡就诊,妥善保管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牧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240元,地区财政补助4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共计350元。
第十一条 经县民政等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由县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核拨个人参合费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并通知县合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筹集渠道:合作医疗经费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补助,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对口支援单位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三条 运行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合作医疗时间为每年9月1日-12月10日;地点在所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一次性收取一年的个人参合资金50元,所有参合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实行新农合“一卡通”管理,一人一卡(智能IC卡),只限本人使用。收费、登记、电子信息确认、照片扫描、智能IC卡的发放工作同时进行。
第六章 基金分配
第十四条 基金分三大类: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70%。
(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慢性病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就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