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228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加快“十二五”时期沟域经济建设发展进程,规范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促进沟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沟域经济是指以自然沟域为单元,以其范围内的产业资源、自然景观、人文遗迹为基础,通过对山水林田路村和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有序打造,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和谐、一二三产业相融合、点线面相协调、带动区域发展的一种山区经济发展模式。
第三条 沟域经济建设遵循绿色循环、高端高效、特色鲜明、产业融合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态环境、富裕山区农民、服务首都市民为追求目标。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沟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为产业发展创造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引导、促进沟域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五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统一审定;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保证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扶持对象:已列入《“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全市年度计划重点建设的沟域。原则上每个区县每年扶持一条沟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