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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沪交协〔2012〕55号)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09~2020)》(发改地区〔2010〕12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3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1〕68号),以及我局与苏、浙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提升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成效,进一步推进今后一个时期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重要意义。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经济相融。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是适应和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的综合运输体系和统一开放的运输市场体系,更好地提升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水平;有利于在推进区域合作的同时,学习借鉴苏、浙二省及其所属主要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上海交通港航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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