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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七条 监测内容和频次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土建施工期间,雨季(4月至10月)每月监测不少于2次,旱季(11月至3月)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施工期较短的输电线路等项目可适当简化,但在土建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应各监测一次。水土流失敏感区域和各具代表性的施工工区应加强监测。
  第八条 项目监测应充分反映施工过程。对施工前后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和永久措施的时间、数量、防护效果等,应作详细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通过监控设备发送至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入档管理。
  第九条 逐步推行驻点监测。鼓励监测单位采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参与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
  第十条 承担项目监测的机构应定期向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监测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和项目监测承担单位印章。项目建设期间,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报告。如发现生产建设单位违规弃渣、擅自变更弃土弃渣场造成防洪安全隐患、不合理施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等情况的,应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定期公布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应保证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如出现未如期提交监测成果,或瞒报、漏报和编造监测数据,以及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况,我厅将进行批评和通报,在资质管理考核时按规定向水利部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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