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实行审批议事和报告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应逐级报告,涉及其它业务处室的应做好协调工作,特别是遇到影响项目审批等较大的问题时,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查、审批部门应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强化服务意识,耐心办理项目单位的查询和答疑,认真听取项目单位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是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单位应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研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在我省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须在我厅登记入档,从业人员应持水利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或挖、填土石方为依据,依照上述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应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监测频次,确定监测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部位。《实施方案》应报我厅备案,录入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定点监测和巡视监测相结合,注重量化的内容。有条件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可结合遥感和远程监控技术进行监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