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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的通知

  (一)审查前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掌握审查重点。对审查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尽早做好安排。
  (二)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与业主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和专家等研究现场查勘和会务安排等事宜。
  (三)认真做好现场查勘和记录工作,填写《现场调查记录表》。
  (四)做好审查意见的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向我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查组技术评审意见;
  (二)审查专家评审意见表;
  (三)评审会代表签到表;
  (四)评审专家组签名表;
  (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考核评分表;
  (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现场调查登记表;
  (七)报批稿审查组审核意见表;
  (八)以单位公文形式报送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承担技术审查的单位应与业务主管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和联系,对在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对可能影响审批和在审批中需注意的事项应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5个工作日。属一般性的项目应尽量缩短技术审查的时间,争取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查工作的全部流程。
  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报批稿后,严格按行政许可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时间自技术审查单位收件之日算起,至技术审查文件印发之日止。对第一次审查没有通过,须再次组织评审的项目,其第一次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建立督办制度。按时限管理规定,对申报时间较长而没有及时办理审查、审批的项目,审查、审批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应提醒项目负责人加紧办理。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做好定期考核工作,落实奖惩措施,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协助解决技术审查单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保证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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