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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的通知

  专家评审费用由技术审查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技术评审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费用。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应向与会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发放评审工作廉政情况意见反馈表。评审工作廉政情况意见反馈表由与会代表自愿填写。
  第八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查勘。对技术审查单位认为可采取其他方式查勘的个别项目,技术审查单位可以不进行现场查勘,但应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现场调查记录表》上登记确认。召开评审会议时,方案编制单位应拍摄照片或录像在会场上播放。
  第九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提前做好评审会议安排,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至少提前3天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实行单位负责制。技术审查单位会上形成的评审意见和报送省水利厅的审查意见中,应分别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角度,明确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对审查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并根据专业、资历和行业等情况进行合理搭配。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应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全面掌控项目审查、审批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
  项目审批负责人职责包括:
  (一)协助对窗口接收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业主补正相关资料。
  (二)负责对受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登记,记录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文件交接流转的单位及所用时间。
  (三)负责报批稿的接收登记工作,在确认审查单位报送的资料齐全和具备审批条件后,启动审批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做好批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项目较多时,应按报送时间的先后排序办理。
  (四)负责批复文件发送及跟踪工作。
  (五)负责水保方案资料在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
  项目审查负责人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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