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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省级配套制度的通知
(粤水水保〔2010〕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廉政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省水利厅受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应以国家、水利部颁布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反映的情况是否与项目及项目区的情况一致,审查技术方案是否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技术审查实行委托审查制度。受委托单位接受水土保持方案后应认真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掌握审查的重点,保证审查质量。发现敏感的或与技术规范不符、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处室反映。
  第五条 技术审查和审批实行总时效控制,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技术审查或审批工作。属省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项目及其他应急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加快办理。
  第六条 技术审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禁止向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索要各种财物或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参与妨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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