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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养老服务机构要把养老护理岗位列入技术岗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每年工资的增长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市、区财政每年给予养老机构的寄养补助除用于抵扣床位费外,应主要用于提高护理员待遇。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技师及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助老员),其每月工资应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2、1.6、1.4、1.3倍(不包括各类保险和公积金),并力争在“十二五”期末都达到当地最低工资的2倍以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要对护理员工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养老护理员(助老员)工资待遇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取消其寄养补助、国办养老机构不予星级评定。
  (二十五)落实综合性补贴。稳定护理人员队伍,对在市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给予综合补贴,具体操作程序为:
  市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岗位招用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给予综合补贴。综合补贴按季度受理,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享受综合补贴人员的审核,市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综合补贴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并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岗位上岗人员情况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等有关资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初审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意见反馈给养老服务机构。区劳动保障部门于当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确认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凭《确认表》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综合补贴申请,区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市民政局上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上岗情况调查汇总表》。市民政局于次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人员名单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资金,市人力社保局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依照本补贴标准,自行制定扶持政策。
  (二十六)完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市级要组建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县(市)民政局要设立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科室,成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职能。区、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配备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村)要配备一名专职助老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可依托原有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劳动保障站等开展工作,实现人员和设施资源的共享互用,确保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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