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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呼叫器的,由各区、县(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按照安装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其余费用由各区、县(市)财政给予解决。
  (二十一)加大政府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经费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经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考核后,根据各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总额、人数以及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和需求评估办法的情况,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补助。2012年到2015年,根据“9064”的养老服务工作目标、老年人口的自然增长以及居家养老服务面的拓展,在1500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增长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各区、县(市)也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根据购买服务人数的增加而按比例递增。
  五、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模式
  (二十二)鼓励农村发展家庭旅馆式养老。对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内开办养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部门要加强指导,按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开办方应当提供村民自建住宅的房屋权属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乡镇(街道)及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市区范围内建筑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院,由市公安消防局审核验收;其他养老院由各区、县(市)消防大队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六、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为老服务工作。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5号),对市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依照此标准,自行制定扶持政策。
  (二十四)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和养老护理员(助老员)工资待遇。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各区、县(市)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并逐年扩大上岗培训范围,实现2012年50%、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助老员)持证上岗。推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组织养老护理员参加职称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可相应获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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