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优惠政策。市区范围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可参照家政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由各类服务中介组织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定,并经市地税部门审核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依照本条款,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十九)保障“星光老年之家”正常运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星光老年之家”的名单和运行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应在每年年底前对“星光老年之家”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补助。
(二十)落实对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补助和优惠政策。对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并通过民非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经验收达标后,根据面积大小及设施情况,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1.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50-9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20-4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老年食堂: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50-9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20-4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新建老年食堂挂靠在社会化运营饭店的,不给予建设补贴。
3.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40-7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面积在15-39平方米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新建、改建、扩建的复合型养老服务中心:具有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多种功能且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按其功能分别予以叠加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单一补助。
5.通过民非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市区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经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行补助。
以上补助市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应参照以上标准对辖区内的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建设和运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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