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力度
1.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具体操作程序为:各区、县(市)民政局每年1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集中上报本年度需市财政补助的新增社会办养老机构名单,并附机构床位数、民非登记证(工商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自建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用房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予以核实,并会同市财政局实地查验后给予补助。
2.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寄养补助。具体操作程序为:养老机构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递交上月《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情况统计表》,并附入住老年人的低保证、困难家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区、县(市)民政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区、县(市)民政局每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上报本年度老年人入住情况汇总表,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规定进行补助。其中,对社区居住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暂不给予寄养补助。
(十五)建立和完善与养老服务事业紧密关联的政策性保险制度。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由养老机构支付。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投保金额的1/3给予补助。具体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1〕7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1〕79号)规定执行。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列入各区、县(市)财政预算。
(十六)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2011年到2015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负责共同管理。对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且资金困难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前3年每年按不超过总投资30%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对贷款金额低于总投资30%的,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基数,按当年年初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予以贴息,贴息年限为3年。具体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申请,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予以贴息。
四、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全面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机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日托、配送餐等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