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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认证工作主要是结合年检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监督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评级工作主要是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年检验审手续,并提交《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年度验审报告表、上年度工作自查总结、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对年检通过的准予其继续营业。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十一)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老年护理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定点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区、县(市)应主动加强对各类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社区(村)及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对有安全隐患但符合社会福利机构举办条件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给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举办条件的,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十三)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招拍挂程序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11号)中关于杭州市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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