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委办〔2011〕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一)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应依照《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规划局科学制定《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并根据布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萧山区、余杭区要以《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为指导,抓紧完成区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五县(市)要参照《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各区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五县(市)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对建设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规划部门集中若干个规划新建住宅项目提出统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意见。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按规定同步交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通过腾退、置换等途径予以配置;农村社区(村)通过改造空置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或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予以配置。
(四)《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中布点的养老服务设施(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外)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进行建设,老年养护院应按《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进行建设,建设、规划、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方案的审查,避免以建设养老机构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宾馆式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