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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后勤服务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领导职数。院级领导职数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

  公立医院编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核定。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5%。中医院中医、药专业人员占医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医院护理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结构指导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1.6的比例核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6-1.8的比例核定。

  (二)专科医院。一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1.3的比例核定;二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3-1.4的比例核定;三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

  (三)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配备60-90名;县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县(市、区)按人口2∶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县(市、区)按0.7∶10,000的比例配备。临床人员编制按床位数以1∶1.5的比例核定。具体核编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掌握。

  (四)没有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床位数相近、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确定人员编制。

  (五)日均门诊量按与床位数3∶1的比例确定,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六)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对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教学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相应核增人员编制。

  (七)对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2-3%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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