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县乡(镇)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人防办和各市政府加强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房改造、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综合采取防范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能源局等单位和市县及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市县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