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7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由省林业厅起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省环保厅起草)。
规章项目(4件):《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狩猎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温州市珊溪(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由温州市政府起草)。
(四)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方面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举报投诉处理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起草)。
四、明确要求,完善机制,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一)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对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本年度内制订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加强立法项目办理进度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各地、各部门执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参与其他立法工作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提高起草审查质量。起草、审查立法草案,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和从实际出发相结合。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促进、规范和保障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职必需的权力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规定相应的权利。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增加违法成本。立法规定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落实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登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逐步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加强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有效利用省政府立法专家库资源,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各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时,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经沟通协商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省政府时要说明有关情况。省法制办在审查立法草案时,对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要加强协调;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报请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