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制订出台的规章项目(24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4件):《浙江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改,由省卫生厅起草)、《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由省卫生厅起草)、《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由省人口计生委起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改,由省地震局起草)、《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由省广电局起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由省人防办起草)、《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由省法制办起草)。
规章项目(10件):《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改,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由省安全厅起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起草)、《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农村扶贫办法》(由省扶贫办起草)、《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由省残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