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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

  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核编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

  (一)班级规模

  小班(3至4岁):20-25人。

  中班(4至5岁):26-30人。

  大班(5至6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比例

  全日制普通幼儿园:1∶6-8

  寄宿制幼儿园:1∶5-6

  (三)教职工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

  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医务人员: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名。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核增附加编制;山区湖区幼儿园、多民族教育或特殊教育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核增附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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