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方位排查,着力消除盲区死角。一是推行网格化清查。各县(市、区)为一个责任区、镇(街)为一个大网格,村(居)为小网格,每个网格实行相关警种和公安派出所民警混编分组,并将有关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农村力量纳入排查整治队伍,对所属区域、行业、单位以及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违法既有建筑等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排查。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必须细化、量化工作标准,明确到单位、落实到人、细化到每天,每组一本工作台帐,每天一报工作进度,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个场所,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帐,切实摸清隐患底数。二是落实网络化巡查。各地要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防火巡查服务队、专(兼)职消防队等基层消防组织,加强社区、农村的单位场所的清查工作,确保清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三是加强精细化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三分三定”(分部门、分区域、分重点,定人、定岗、定量)的要求,严格重点单位监管,加强社区、农村和其他非重点单位的清查整治工作指导。要发挥全市公安派出所作用,将警力最大化部署到社区、农村的火灾防控一线,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三)全面清剿,着力整治火灾隐患。一是实行政府督办。各地要对火灾多发地区以及难以解决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实行政府专项督办;对当地容易发生亡人火灾的区域性、行业性和场所类的火灾隐患,研究对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二是严格刚性执法。对清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用好法律手段,用足行政措施,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符合行政许可补办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办理,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要进行挂牌督办。三是突出技防改造。各地要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落实“三小”场所限人居住和物理分隔等技防改造措施,严格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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