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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5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或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其他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七条 每天0600时至1800时,渔业船舶尽可能避免通过桥区水域和大桥。
  第八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九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必要时派人了头;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遵守桥区水域限速规定,即:
  (一)高速船航经桥区水域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2海里;
  (二)其它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以能保持舵效和操纵性能的慢速航行。
  第十一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并行。
  第十二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严禁横越顺航道行驶的其它船舶船首。
  第十三条 在大桥南北3#、4#与5#、6#侧面标之间航道内,严禁任何船舶追越。
  第十四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禁止调头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交会。
  为避免船舶在主通航桥孔交会,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把本船视为逆流船或用VHF16频道相互取得联系,安全通过。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道航行时,应尽可能避免在桥区水域航道形成交会局面,当交会局面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六条 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在规定的VHF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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