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5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或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其他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七条 每天0600时至1800时,渔业船舶尽可能避免通过桥区水域和大桥。
第八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九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必要时派人了头;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十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遵守桥区水域限速规定,即:
(一)高速船航经桥区水域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2海里;
(二)其它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以能保持舵效和操纵性能的慢速航行。
第十一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并行。
第十二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严禁横越顺航道行驶的其它船舶船首。
第十三条 在大桥南北3#、4#与5#、6#侧面标之间航道内,严禁任何船舶追越。
第十四条 在桥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禁止调头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交会。
为避免船舶在主通航桥孔交会,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把本船视为逆流船或用VHF16频道相互取得联系,安全通过。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道航行时,应尽可能避免在桥区水域航道形成交会局面,当交会局面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六条 大桥施工作业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并在规定的VHF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