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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海峡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扩建期间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大桥扩建期间凡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大桥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主管机关为维护桥区水域通航秩序、通航安全而发布的航行通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五条 大桥扩建期间除主通航桥孔外,其余各桥孔禁止船舶通航(包括两个原副通航桥孔)。
  除从事大桥、配套航标建设和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六条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
  (一)所有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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