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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停靠在大桥水域内码头的船舶,应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和大桥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碍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海洋开发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八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通航桥孔进行维修作业,桥涵标、桥区标、警戒设施和通航环境的异常或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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