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桥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通航桥孔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主通航桥孔允许通行300-1000载重吨船舶(客船150-800总吨);
(二)西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北向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三)东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南向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四)通过主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20米以上的横距;通过副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横距;
除本条所列通航桥孔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五条 通过大桥通航桥孔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按照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桥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通航桥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