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44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现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组,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考察、年审等工作。为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省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并列入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