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备案报告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三)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对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备案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自正式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补充提供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幼儿园分类管理规定,每3年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内经确认的各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由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备案号: )
幼儿园名称
(盖章)
| | 办学许可证号
| | 开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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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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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收费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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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模
(在园幼儿数)
| | 年招生人数
| | 办园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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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数
| | 保育员
(含职工)人数
| | 园舍
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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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 计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起始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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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
| 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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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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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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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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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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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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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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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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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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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合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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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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