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必须单独立帐,使用财政、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八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经费使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对挤占挪用保教费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集体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