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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二)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
  (三)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第十二条 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二)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三)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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