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价〔201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请于每年5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同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由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教育厅报省政府审定。
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