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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缴费方式。缴费期在15年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未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从参保之日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应当从参保之日往前补缴相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确保达到15年缴费期限,但不能超过15年缴费期;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被征地参保人员,如个人缴费有困难,可自愿申请贷款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每月按一定比例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六)养老金发放将原每人每月享受247.50元的标准提高到最低每人每月享受453.00元的水平,由市、县级统筹直接纳入到省级统筹,并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调整。
  (七)另外还享受如下几项待遇:
  1.被征地参保人员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和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纳和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扣除领取的养老金之后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按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合计为10,000元。
  4.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将“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负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5.本办法实施前,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被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但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被征地农民,除在参保资金筹集方面不享受政府补贴、村集体补助外,其他待遇等同。
  三、工作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参保人员数量确认参保人员,并将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名册、征地补偿协议合同、台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证等材料上报到所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待审。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取得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调查表等材料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审核合格的人员情况通报给市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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