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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齐政发〔2011〕4号)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部门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批文确定失地农民的人数及相关材料。
  (三)公安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中应由财政部门承担部分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市社保部门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资格审批手续为相关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发放相应待遇。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现划定的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被征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十六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如行政村整体征地超过2/3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全村整体参保)。
  (二)资金筹集。养老保险费的资金筹集采取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40%、其余40%部分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采取村集体补助60%、其余40%部分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为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保,自参保之日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金额按参保之日计算;如需自参保之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年度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计算缴纳。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保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阶梯级差参保缴费方式从参保之日一次性补缴;阶梯级差从女55岁、男60岁开始按年龄每增加一岁缴费总额减少1000元计算,年龄增加达到15年不再继续减少,减少的被征地人员缴费部分由村集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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