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对象为建设投资人。鼓励到我市开展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鼓励有能力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或投资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BT、BOT模式项目。经营、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享受上述补助。
(四)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及市级专项资金。
(五)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
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机制
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发展。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从审批流程和技术路线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监管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可靠。
(一)加强项目前期审批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选用太阳能系统的,按第1、2、3条办理;选用热泵系统方式的,按第1、2、4、5、6、7条办理。
1. 建设单位实施可再生能源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批、核准或备案;
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进行统一审批;
3. 选用太阳能系统的,市气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雷电防护装置提出审查意见;
4. 市国土资源局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5. 市规划局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用地外涉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线布置提出审查意见;
6. 市环境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7. 市水利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对水资源影响提出审查意见。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设施工阶段的管理。热泵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各审批部门要按照监管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热泵系统验收合格方可启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试运行1个月并达到设计各项能效指标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四)加大运营监管力度
1. 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用于核查和监管热泵系统质量和运行效果;
2. 市国土资源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热井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3. 市水利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单位开展地下水抽灌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