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性住房;
(四)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保障性住房除外);
(五)总面积50000㎡以上(含50000㎡)的建筑群。
三、严格审批,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从土地供应到可再生能源的运营管理,按照以下原则,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一)在土地供应时,规划设计条件应提出在建筑单体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
(二)对第二款第(一)、(二)、(三)类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把关,在建筑设计阶段提出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三)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一)、(二)、(三)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四)对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一)、(二)、(三)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五)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特别是机关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能耗高的建筑物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改造;
(六)对第二款第(四)、(五)类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运营
建立市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激励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降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成本,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规模化应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本辖区和临桂新区内获得市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市财政按《桂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建筑节能资金规定予以资金补助。本辖区和临桂新区内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市财政按《桂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建筑节能资金规定再予以资金补助,总额度为国家补贴资金或自治区补助资金的30%(不重复补贴),优先考虑节能量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突出的项目。
(二)凡建设项目选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并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核算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各种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浅层地能与太阳能复合系统25~50元/㎡;太阳能光热利用10~15元/㎡;太阳能光电利用6~10元/瓦,并不得超过该项可再生能源设施直接投资总额的60%,在国家和自治区和市级补助资金中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