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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保障性住房;
  (四)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保障性住房除外);
  (五)总面积50000㎡以上(含50000㎡)的建筑群。
  三、严格审批,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从土地供应到可再生能源的运营管理,按照以下原则,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一)在土地供应时,规划设计条件应提出在建筑单体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

  (二)对第二款第(一)、(二)、(三)类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把关,在建筑设计阶段提出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三)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一)、(二)、(三)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四)对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一)、(二)、(三)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五)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特别是机关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能耗高的建筑物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改造;
  (六)对第二款第(四)、(五)类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运营

  建立市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激励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降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成本,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规模化应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本辖区和临桂新区内获得市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市财政按《桂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建筑节能资金规定予以资金补助。本辖区和临桂新区内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市财政按《桂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建筑节能资金规定再予以资金补助,总额度为国家补贴资金或自治区补助资金的30%(不重复补贴),优先考虑节能量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突出的项目。

  (二)凡建设项目选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并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核算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各种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浅层地能与太阳能复合系统25~50元/㎡;太阳能光热利用10~15元/㎡;太阳能光电利用6~10元/瓦,并不得超过该项可再生能源设施直接投资总额的60%,在国家和自治区和市级补助资金中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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