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11〕7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桂林市浅层地能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中的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可再生能源鼓励利用范围和发展原则、发展重点
统筹兼顾,合理发展地源热泵系统和太阳能系统。我市鼓励发展利用地源热泵包括水源热泵(地表水、污水、工业废水、地下水等)、土壤源热泵等热泵系统进行集中供热制冷的项目,鼓励发展利用太阳能光电系统、光热系统,以及地源热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复合系统的项目。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根据我市资源情况,优先发展地源热泵,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应用,探索太阳能光电应用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方式方法。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
重点抓好能耗高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以集中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以及提供热水供应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为突破口,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辖区内开工的以下四类工程,有条件的均应采用可再生能源。
(一)建筑面积10000㎡以上(含10000㎡)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
(二)提供热水供应的宾馆、酒店、医院、宿舍等;